7月9日,韩国媒体 Digital Asset 报道称,韩国国税厅正式规定,居民通过海外公司以劳务收入形式取得的虚拟资产必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范围。
今年3月,国税厅在答复相关咨询时指出,居民若依据独立激励协议从境外企业取得虚拟资产作为海外劳务报酬,且未经过纳税代理机构完成源泉扣缴程序,须履行综合所得税最终申报义务。
该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义务)及第70条(全球所得课税的最终申报规定)制定。
迷因宝 2025-07-09 11:49:20 6
7月9日,韩国媒体 Digital Asset 报道称,韩国国税厅正式规定,居民通过海外公司以劳务收入形式取得的虚拟资产必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范围。
今年3月,国税厅在答复相关咨询时指出,居民若依据独立激励协议从境外企业取得虚拟资产作为海外劳务报酬,且未经过纳税代理机构完成源泉扣缴程序,须履行综合所得税最终申报义务。
该政策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义务)及第70条(全球所得课税的最终申报规定)制定。